| 4月1日起我市实行《散装酒销售标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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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16 09:48 文章来源:GYMBC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严防有毒有害散装白酒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散装酒销售标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是经营散装酒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按规定在散装酒盛装容器醒目位置上张贴市上统一制作的《散装酒销售标识》。
二、经营散装酒的企业和经营户,必须按“填制说明”的规定,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填写市上统一制作的《散装酒销售标识》。
三、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企业和经营户执行《散装酒销售标识》的情况,重点检查品名、酒精度数、许可证、随附单、质检报告的真实性。
四、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要把“散装酒”的监管和推行“散装酒销售标识”列为今年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教育,严格依法行政,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地下窝点,严厉打击制作假酒、劣酒的违法活动,严肃查处“无证经营”、未按规定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和《散装酒销售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