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对散装白酒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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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7-12 08:49 文章来源:广元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县(区)经济商务局:
根据省有关部门近期对成都、自贡等地区开展的散装白酒专项监测检查表明,93.75%为内在质量不合格,散装白酒质量问题相当突出,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酒违法行为,严防有毒有害散装白酒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加强对散装白酒的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要继续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确保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要清醒地认识到散装白酒因价格低,在我市城镇农村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在农村,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散装白酒皆为“桌上宾”,在一些宾馆、酒店也随时备有散装白酒供消费者选用。在实际工作中对散装白酒监管的难度较大,一是容易在生产源头出现问题,制假窝点也比较隐秘,给查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二是在流通环节中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因为散装酒并不是密闭包装的,所以在经手过程中容易被掺杂或者勾兑其它成分。这就要求我们提高对散装白酒监管是工作重中之重的认识,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紧迫感是提高管理效果的关键,而加强工作责任心是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
二、要在抓重点整治、切实履行职责方面下功夫
1、抓重点。整治的重点是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村乡镇、城市社区从事散装白酒批发、零售的经营者,特别是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小商贩。各地区要针对各自实际,将整治工作中较为突出的、普遍存在而又较为紧迫的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整治,使工作能够最大限度地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社会效益服务。各县(区)今后酒管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建立散装白酒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产品质量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堵源头和流向,防止假酒毒酒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二是要建立对散装白酒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酒类生产、经营者的清理检查,强化备案登记和许可证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照的酒类生产经营者。三是要协同有关部门完善酒精和危险化工产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在我市销售工业酒精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禁止食用”等警示标志。
2、添措施。根据商务厅的安排,从7月1日开始对酒类经营者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1)、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是否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是否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2)、《随附单》内容是否按要求填写,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4)、酒类经营者是否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5)、酒类经营者是否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按要求保留3年。 (6)、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落实情况。 (7)、散装酒盛装容器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是否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8)、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是否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禁止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3、重质量,要克服应付检查、注重形式的思想,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做到有监督、有检查,执行效果与总结考核挂钩。
三、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整治合力。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对白酒生产厂家、烤酒作坊、散装白酒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地下窝点,严厉打击用甲醇、工业酒精和工业合成乙醇掺水勾兑冒充白酒等制作假酒、劣酒的违法活动。加强对获白酒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对采用勾兑工艺生产的企业重点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地下窝点,确保散装白酒质量。
四、散装白酒的经营者遍及城乡,点多面广,监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注重依法行政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并将近期对散装白酒监管工作情况报我局酒管科。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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